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资助科技创新领域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技术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并组织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为了规范管理,便于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募捐资金使用符合基金会业务活动范围并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等基金会内部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发起方按照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指导,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科技创新发展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收支独立核算,按照捐赠方的合法意愿及专项基金业务活动范围专款专用,并遵守本规定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为200万元人民币。单笔捐赠额度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基金捐赠需一次性到账,总额大于或等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基金捐助款项,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款方式及时间。专项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上不低于起设额度的10%。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联系秘书处下载模板):
(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 专项基金负责人备案表;
(三)专项基金负责人履职责任承诺书;
(四)专项基金内部管理办法;
(五)专项基金合作协议(选);
(六)捐赠协议;
(七)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简历(以上材料需要本人确认签字)及发起人的情况介绍。
第五条 申请材料经秘书处审核,提交理事会批准作出设立专项基金并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创始基金的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含)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其专项基金成立后可使用“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称。
第七条 专项基金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专项基金发起方向基金会账户汇入协议约定的捐赠资金。专项基金开展工作,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款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捐赠金额等额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放弃接受票据的除外。如捐赠方有要求,可颁发捐赠证书;
(二)批准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公示,履行信息公示公开义务;
(三)充分尊重捐赠人的合法意愿和合理要求;
(四)拒绝捐赠人要求的宣传烟草制品、赌博、涉毒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第九条 所有捐赠人向本基金会公益慈善事业、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应纳税额12%税前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最高可以享受应纳税额30%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具体抵扣标准依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政策。
第十条 专项基金有捐赠收入,基金会应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数额、交付方式及专项基金名称;
(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专项基金立项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须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专项基金资助或运作的项目计划书、编制项目预算方案等文件,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专项基金项目的实施中,基金会及专项基金发起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规、违法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项目完成后,专项基金管委会须向基金会提交《专项审计报告》《项目结项报告》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如果是大型长期性公益项目则需要按计划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及《项目中期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启动后,在每年第四季度其余额低于设立金额10%时,应由专项基金发起人补足,以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如余额低于10%(含)、并超过半年未补足时,专项基金将自动关闭(以签发暂停通知书为准)。若在暂停期内仍无进展,该专项基金则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结果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示,该专项基金剩余财物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批准后转做其他公益项目使用,该专项基金自行解散并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由基金会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独立专项审计与披露,专项基金审计结果在基金会年审报告中公开发布。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共同组成,人员经基金会备案核准,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专项基金发起人可以作为专项基金长期不变的管理委员会组成成员,并为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
第十八条 管委会由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委员组成,原则上应为单数。
第十九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公益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四)配合基金会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专项审计;
(五)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管理成本
第二十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可从发起资金及年度新增捐赠额中收取管理费,用于基金会管理工作或其他公益项目支出。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管理费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收取,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管理费的收取比例无特殊约定的按每笔捐赠收入的10%收取,有特殊约定的,需在捐赠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日常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不得高于年度专项基金业务活动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须由项目负责人向专项基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计划书、编制项目预算方案等文件,由管委会主任签字,并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后,财务人员方可支付,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配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基金会可根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保值增值投资,提高基金会收益。
第六章 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6个月内,专项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捐赠的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自行终止;
(四)专项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低于10%且时间长达一年,经通知仍不能补足的,将进行终止。
(五)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基金会可以决定终止;
(六)违反协议内容,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对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二十七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工作人员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小组形成决议,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处置;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置的,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企业经营中使用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2024年12月26日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执行机构管理规定
总 则
为规范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稳健、快速发展,有效地促进社会资源参与公益事业,拓宽服务内容及服务领域;依据基金会业务范围及特性,在全国范围内结合地域及各行业属性分别设立基金会的执行机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执行机构是由基金会内部审批设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执行机构由全国各地区、各行业致力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合作方或承办方,共同组建工作团队。
执行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依照基金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基金会赋予的职能和任务,在本地域或本行业范围内开展工作。
基金会执行机构名称统一为:
(一)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只针对重点地区及重点项目设立);
(二)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区域)工作委员会、(行业)专业委员会;
(三)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组委会;
(四)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执行机构进行设立登记备案、管理、监督及日常工作指导。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执行机构设立,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承办执行机构的申请;(模板)
(二)负责人履历表及负责人履职责任承诺书;(模板)
(三)执行机构内部管理办法;(模板)
(四)承办方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等复印件、拟任主要负责人、组成人员基本情况简历及身份证明;
(五)协议(模板);
(六)固定办公场所处挂牌拍照;
(七)基金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基金会对承办方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合格的,由基金会秘书处提请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设置执行机构及人员任用,执行机构主要成员一般由基金会、主要捐赠方或申请承办方选派。
第九条 执行机构涉及登记备案事项及成员变更的,应召开执行机构内部会议,向基金会提交变更登记及以下变更材料:
(一)变更登记表;
(二)内部会议纪要及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三)公益项目/专项基金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基金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执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终止申请,并报基金会理事会,向社会发布公告。
(一)承办协议到期没有续签的;
(二)无法按照基金会《章程》及本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章 日常工作、监督及管理
第十一条 执行机构职能:
(一)执行机构是基金会职能在本地域本行业的延伸,在不同地域、行业内开展公益项目、专项基金设立、筹款募捐、企业科技金融服务及其他基金会业务范围所涵盖的工作,具体的业务授权以协议约定为准;
(二)执行机构应在基金会秘书处领导下,对所设立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及其他企业科技金融服务等工作进行日常工作监督及业务指导;
(三)依据本规定及各执行机构的业务范围,制定执行机构内部管理办法,包括工资薪金制度、财务制度、会议活动制度及其他。
(四)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执行机构在对外开展活动、公示和宣传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例:“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组委会”】
第十三条 执行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任命。
第十四条 执行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得私自开设独立账户、刻制印章。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声誉和利益,积极为基金会自身建设和国家科技创新发展事业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执行机构按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在次年一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报送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经费收支情况,同时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执行机构可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在其机构内设立管理部门,以更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活动,开展有益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合作。内部部门设置须报请基金会秘书处批准。
第十七条 执行机构经费来源:
(一)合法捐赠收入;
(二)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三)基金会按比例划拨的业务管理费收入;
(四)社会及其他单位的定向资助。
第十八条 执行机构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基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警告、限期整改、更换主要领导、更换承办方及撤销该执行机构的处理决定;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违反基金会的章程及执行机构的规章制度;
(二)未按“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名称而擅自在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字样对外开展宣传、推介和合作等活动的;
(三)超出未经审批的职能和工作任务范围开展活动,且事前未向基金会理事会请示或虽经请示但未获基金会理事会批准的;
(四)执行机构一年内不开展工作。无故不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工作或不执行基金会理事会决议的。
执行机构因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被基金会更换主要领导、更换承办方及撤销的,不受承办协议的约束。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执行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单独核算,专项基金设立、捐赠、资助和开展公益项目等业务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基金会专用捐赠账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票据,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执行机构在基金会主账户下设立二级分类账,执行机构根据规模建立内部账进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机构工作经费可在基金会内设立的分类账报销,单笔2万以内的报销和支出填写支出凭证,由执行机构主任签字。单笔2万元以上的报销和支出,需要经执行机构会议决定,2/3人员以上签字,提交由执行机构主任签字的支出申请,参照基金会财务相关制度制定收支预决算表。
第二十二条 执行机构发起设立的公益项目其费用支出由基金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项目方案、捐赠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机构实行财务年审,对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者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基金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由执行机构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2024年12月24日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公益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为充分发挥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要素集聚、桥梁纽带、资源融通、跨界合作、辐射全国的优势,通过公益项目的设立,积极开展科技攻关、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第二条 为规范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设立、组织、管理,合理设计公益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公益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等基金会内部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公益项目设立、审批的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设立公益项目应当成立公益项目组委会,组委会为公益项目的执行机构,在基金会秘书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项目的具体工作,组委会的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及成员由执行方或主要捐赠方推荐选派,报请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备案。
第二章 公益项目立项
第五条 公益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公益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公益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
(二)公益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公益项目应具备创新性,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加快发展;
(四)公益项目应具备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五)公益项目应用社会效益显著,受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六)申请设立公益项目资金规模不应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非限定性捐赠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公益项目审批设立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确定公益资助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七条 申请公益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公益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具体参考立项申请书模板要求);
负责人备案表及负责人履职责任承诺书;
组委会机构成员名单;
立项审批表。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相关专家协助,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以书面确认为准。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公益项目,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限定性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限定性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执行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特殊领域公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积极实行公益项目诚信公开及责任承诺制度,推进服务标准化,促进服务常态化,不断提升项目执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公益项目实施前,组委会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报秘书处审批。重大公益项目实施方案须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公益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组委会主任,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及协调项目相关单位,定期向基金会秘书处反馈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并形成阶段性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公益项目实施中,基金会秘书处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益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委会要向秘书处反馈项目实施效果。重大公益项目要向理事会提交客观详尽的总结报告,理事会要进行检查验收,组织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立卷归档。一个公益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档案保管期限5年,档案保管超过5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经理事会会议决议并向民政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十七条 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2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2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
3、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的公益项目;
4、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或发起单位主动提出希望论证的公益项目;
5、持续时间超过三年的。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益项目活动周期(起止时间)、活动范围、资金预算以立项审批表为准。超出以上审批内容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九条 公益项目业务活动总支出不应低于全年其项目捐赠收入总额度的10%,其中项目组委会的行政办公支出不应高于其项目全年业务活动总支出的10%。
第二十条 基金会管理费可从公益项目的捐赠资金中直接收取,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管理费的收取比例无特殊约定的按每笔捐赠收入的10%收取,有特殊约定的,需在捐赠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五章 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公益项目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申请书和审批表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6个月内,公益项目没有募集到资金、捐赠的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自行终止;
(四)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基金会可以决定终止;
(五)公益项目在开展活动当中,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二条 组委会对公益项目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二十三条 拟终止的公益项目由基金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益项目终止后,在慈善中国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终止公示,公示期间及公示结束后,该公益项目工作人员不得以该公益项目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益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小组形成决议,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处置;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置的,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2024年12月30日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防范和化解慈善财产投资风险,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应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信誉,遵循捐赠人意愿。
第二章 保值增值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活动,是指通过对可支配资产进行合理规划运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合规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保值增值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70%。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六条 在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决策前,基金会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理事长办公会内部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第七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除股权投资外的其他投资项目低于1000万元(含)的,由秘书处研究提出投资建议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形成会议纪要报理事长签批;1000万元以上,属于基金会重大投资活动,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形成会议纪要报理事会审批。
(二)股权投资项目低于1000万元(含)的,由秘书处研究提出投资建议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形成会议纪要报理事长签批;100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属于基金会重大投资活动,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形成会议纪要报理事会审批。
任何人办理投资相关手续需经会议决策批准后进行,程序不得倒置。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对每个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为不少于20年。
第九条 基金会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四章 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及监事会在投资活动中的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确定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
(四)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确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五)审核并决定基金会重大投资活动;
(六)确定和监督投资管理人;
(七)检查、监督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八)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提报投资建议书、风险防控、资产处置等工作;
(三)负责对被投资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了解和掌握投资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四)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完成本制度规定及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照章程对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决策情况;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对投资活动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监事、监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或其所属单位利益与基金会投资事项有关联的,不得参与关联投资事宜的决策。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十五条 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限于常规产品、公益产品和股权投资,其他投资须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
第十六条 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公司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50亿元。
(三)具有2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2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第十七条 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八条 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九条 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 风险防范及止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选择投资合作机构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大中型金融机构合作,规避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尽量选择多种投资项目进行组合,分散项目的违约风险。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并根据预期风险计提风险准备金,准备金来源于基金会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投资行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应当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 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 投资项目亏损的;
(三) 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基金和资产管理部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理事长办公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根据谨慎性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设立由综合与品牌部和基金和资产管理部等部门组成的资产处置小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与账面价值相比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理事长签批;与账面价值相比损失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一)资产处置小组对资产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评估;
(二)资产处置小组拟订资产处置方案;
(三)理事长办公会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专业审查;
(四)资产处置小组将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数额较大的资产处置,需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资产处置小组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案实施。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必须保留完整、真实的资料。
第八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所有投资和资产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或资产处置项目批准放款或实施,由参与决策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披露资产管理信息需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理事长签批。
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提交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并提请理事会审议后施行。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2025年7月9日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准确、完整的识别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基金会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由基金会的发起人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机构负责人等);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基金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服务、提供或接受捐赠、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慈善信托、提供资金、租赁、代理、许可协议、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四条 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需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重要关联交易的发生需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不得发生有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
(一)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二)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三)委托关联方投资,收益率明显低于同类投资收益,或条款明显对基金会不利;
(四)接受关联方捐赠的价值不公允的非货币资产。
第六条 禁止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一)承担了应归属于关联方的成本或费用;
(二)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三)代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四)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五)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的资助行为;
(六)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收益水平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七)其他损害基金会利益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理事、基金会关键管理人及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员等应主动回避。
第八条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应按照信息公开办法要求进行披露,同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理事长办公会。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2025年7月9日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基金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基于慈善目的为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慈善活动及相关事项提供的志愿无偿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基金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志愿者签订协议。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基金会有关活动;
(二)获得进行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及时提出需要协助解决的问题;
(六)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获得基金会出具的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向基金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二)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基金会的安排,完成志愿服务工作。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5日告知基金会;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基金会制度及纪律,服从基金会及志愿服务相关负责人的领导,因志愿者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引发的所有问题由志愿者个人负责;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变相索取报酬;
(五)保守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行业秘密或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六)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本人的形象、声誉,以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从事的志愿服务项目需要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九条 未经基金会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接受任何关于基金会的媒体采访、访谈等活动,或代表基金会向媒体公布任何有关基金会的信息;
(二)以基金会名义开展任何公益活动、慈善募捐等;
(三)利用在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中取得的任何资料用于非本会的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的招募和退出
第十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持有合法护照的外籍人士;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志愿者,需经过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65周岁以上的,需要重点考虑身体状况能否胜任志愿服务岗位工作要求;
(二)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三)热爱公益慈善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认同基金会的理念、宗旨、价值观和运作方式;
(四)具备为基金会开展志愿服务所需的技能、时间和身体素质;
(五)完全出于本人自愿。
第十一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主要内容:
(一)参与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活动;
(二)用人部门(包括专项基金、项目部门、综合部门)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招募:
(一)用人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行招募;
(二)志愿者协会等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人选;
(三)基金会常年通过官网“加入志愿者”栏目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四)收到志愿者申报材料后,用人部门要对申请人的资质和能力等进行初步审核,经项目部门审核审批,向志愿者发出拟录用通知;
(五)志愿者在收到基金会拟录用通知后,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志愿者个人材料,包括身份证、志愿者登记表、毕业证书、近一年内的体检报告等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涉及专门技能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用人部门负责对志愿者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提报基金会存档。由基金会与志愿者签署相关志愿者服务协议后,即成为基金会的志愿者,并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七)特殊情况下或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的,经用人部门批准可先行履行志愿服务职责,但应在条件允许时,及时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属于临时性提供志愿服务的,按照基金会申报流程提报,根据用人部门实际需要使用,属于长期提供志愿服务的,按照基金会审批流程,须与基金会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
(八)基金会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所属项目部门批准并授权后,自行招募志愿者或向基金会推荐志愿者。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志愿者的加入流程,同本条(四)、(五)、(六)、(七)款。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退出:
(一)志愿者如需拟终止服务,须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经基金会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职责;
(二)志愿者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且未再续约的,应终止履行志愿者职责;
(三)志愿者退出时应退还相关物品,需要交接志愿服务期间工作的,应按照基金会要求完成交接。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志愿者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负责所属志愿者的管理,承担具体招募、登记管理、培训、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的执行主体责任。
专项基金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志愿者管理办法,但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第十五条 用人部门应安排志愿者参与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应根据需要,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协助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用人部门承担,根据志愿者与基金会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或志愿服务项目执行的情况,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一定的交通补贴、餐费补贴等。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工作,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用人部门应向志愿者说明志愿服务项目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 用人部门对志愿者进行登记,建立、保管志愿者档案。如实收集、汇总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参与志愿服务工作情况、参与培训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 志愿者有下列情况的,基金会有权立即终止志愿者身份:
(一)志愿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志愿者违反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基金会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的;
(三)志愿者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服务承诺或其服务在接受基金会评估时,未能达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志愿者义务,长期不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活动的;
(五)向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二十一条 因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基金会或第三方损害的,基金会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同时向社会公示、向有关部门通报,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鼓励和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二届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2025年7月9日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专家学者邀请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召开学术会议、项目评审、咨询指导等业务活动中邀请专家学者的费用管理,合理使用公益资金,防范财务与合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因业务需要,从外部邀请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专家学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管理。
第三条 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实质贡献原则:邀请必须与会议、项目或业务活动直接相关,不得因“撑门面”邀请无关人员。
2. 合规透明原则:所有费用支出应符合公益组织财务管理要求,确保票据真实、流程完整、可追溯。
3. 适度从紧原则:在体现对专家尊重的前提下,不追求奢华,不提供高档消费及礼品。
第二章 费用类型及标准(2025年起适用)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
1. 报销方式:凭票实报实销。
2. 标准如下:
3. 特别规定:
- 仅报销往返会议地点的合理交通费用;
- 绕道旅游、探亲等产生的额外费用不予报销;
- 国际专家参照上述级别对应标准,超出部分需提前专项审批。
第五条 住宿费
1. 报销方式:限额内实报实销。
2. 标准如下:(元/人/天)
3. 特别规定:
- 原则上安排单人间;
- 不得报销套房、行政房等超标房型。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
1. 报销方式:定额包干或会议统一安排。
2. 标准如下:
- 统一安排用餐(桌餐/自助餐):120-150元/人/天,不含酒水;
- 不统一安排用餐,采用补助方式:120元/人/天。
3. 禁止事项:
- 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
- 不得提供香烟及含酒精类饮品。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
1. 报销方式:定额包干。
2. 标准如下:
- 统一安排接送机/站:不另发交通补助;
- 自行安排市内交通:80元/人/天。
第八条 专家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
1. 适用范围:专家在会议、培训、评审等活动中提供主题报告、专题发言、主持、点评等智力服务。
2. 标准如下(税后):
3. 禁止发放对象:
- 基金会理事、监事;
-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
- 受邀未提供实质性智力服务的人员。
第三章 报销及审批流程
第九条 费用报销须提供以下材料(具体项目以资料要求为准):
1. 专家邀请函及会议通知;
2. 专家签到表或现场照片;
3. 专家劳务费签收单(含姓名、单位、职称、联系方式、本人签字);
4. 交通、住宿等原始票据。
第十条 审批权限:
- 单次劳务费总额≤5000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
- 单次劳务费总额>5000元:须由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十一条 严禁通过拆分金额、虚增人数等方式规避审批。
第四章 合规与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组织一次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内部专项检查,重点核查:
- 是否存在向无关人员发放费用;
- 是否存在超标接待;
- 是否存在虚假发票或冒名签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向理事会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中费用标准适用于2025年度及后续年度,如有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涉及境外专家(含港澳台)费用标准,可参照本办法同类级别执行,如有特殊需求应单独报批。
| 专家级别 | 交通工具标准 | | |
| 院士、知名教授(相当于司局级以上)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飞机经济舱/公务舱(需从严审批),轮船一等舱 | | |
| 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专家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 | | |
| 地区分类 | 院士/知名专家 | 其他专家学者 |
| 一线城市(京、沪、广、深、琼) | ≤ 650 | ≤ 500 |
| 二线及省会城市 | ≤ 550 | ≤ 400 |
| 其他地区 | ≤ 500 | ≤ 350 |
| 专家级别 | 适用场景 | 标准 |
| 院士/知名专家 | 主题报告/主旨演讲 | 3000-5000元/人/天 或 1500元/学时 |
| 正高级职称专家 | 专题报告/高端对话 | 2000-3000元/人/天 或 1000元/学时 |
| 副高级职称专家 | 普通发言/研讨嘉宾 | 1000-1500元/人/天 或 500元/学时 |
| 主持人/点评嘉宾 | 主持会议/点评 | 1000-2000元/次 |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执行机构、项目组委会、专项基金管委会
劳动、劳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劳动、劳务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与合作方(捐赠方)开展执行机构、公益项目、专项基金合作,设立执行机构、公益项目组委会、专项基金管委会(以下统称“机构”),需要与机构人员订立劳动、劳务合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会劳动、劳务合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节约使用捐赠资金,鼓励招募志愿者开展业务活动;
(二)严格控制业务活动成本,工资福利支出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
(三)集中用工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招用人员;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部门必须履行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在基金会秘书处的指导下,负责劳动、劳务工作。
第二章 用工形式
第五条 各机构根据自身业务活动实施情况,对合作方推荐的项目人员,可以采用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作方直接派驻项目人员、招募志愿者四种用工形式。
第六条 对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并且需要担任机构主任、秘书长、财务人员的业务人员,可以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小时计酬标准、日工时和周工时、支付工资方式和支付周期等内容。
第七条 公益项目需要分为阶段性实施的,可以与项目人员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为经过批准的阶段性公益项目的启动时间;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为阶段性公益项目的结束时间。
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项目部门应当明确告知项目人员,阶段性公益项目结束至下一个阶段性公益项目启动之前,对项目人员不发放工资福利。
第八条 对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退休、内退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并将退休、内退以及实行灵活就业的证明作为合同附件。劳务合同生效、终止的时间,不得超过专项基金合作协议履行的时间。
第九条 由合作方直接派驻项目人员,应当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项目人员工资福利的开支渠道,并且要求合作方提交与该项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的证明。
第十条 招募志愿者,应当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信息采集表。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当就劳动、劳务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宗旨、捐赠款用途,与合作方共同研究募捐、资助等业务的工作量;
(二)根据捐赠款可以提取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与合作方确定用工人数;
(三)根据拟订的业务工作量、可以提取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用工人数,确定项目人员的劳动、劳务报酬标准;
(四)要求拟用项目人员填写《人员信息采集表》,并提交是否离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相应证明。
第十二条 办公(法务)室应对《人员信息采集表》等证明材料性审查,并负责设计劳动、劳务合同书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基金提取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在扣除其他行政支出费用后,对项目人员工资福利标准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办公(法务)室应当建立劳动、劳务用工档案,负责与其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联系、沟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其他报酬标准,可以根据专项基金募捐收入的数额适当增加,但是,不得超过可提取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中的预算额度。
项目和专项基金余额不足时,项目人员工资福利以及其他报酬标准必须做适当调整,但是,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招聘本部项目工作人员,由人事领导小组决定,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式样由办公(法务)室拟定,上报基金会驻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益项目结束时,与项目人员订立的劳动、劳务合同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员工管理制度,保障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与基金会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均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第三条 员工与基金会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条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 55周岁,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 担任基金会部门正职以上的女性员工,年龄达到55周岁时,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继续工作,经过人事领导小组批准,退休年龄可以放宽到60周岁。
第六条 放宽退休年龄的女性员工,与基金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过本人同意,人事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为该女性员工60周岁年龄的日期。
第七条 员工结束劳动关系后,愿意在基金会返聘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过人事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
第八条 返聘人员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返聘的工资标准一般不低于退休前一年月平均收入的50%。
第九条 在基金会连续工龄超过五年的退休人员,患有重大疾病或亡故时,应给予关心和抚慰。
第十条 本规定经理事长会议通过后实施。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提高工作透明度,强化社会各界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公众平台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依法、准确、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方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实时查阅或复制所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相关信息;
(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四)基金会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项目状态等信息;
(五)基金会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情况;
(六)基金会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二)项所列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第(六)项所列的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具体标准,由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二)按照捐赠方、受益人意愿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途径
第七条 基金会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发布或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八条 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运用其他合法传媒途径公开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地对本基金会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相关政策、法规有信息报送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应当在信息形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该将申请转到相关部门或信息工作小组,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及时梳理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披露范围也不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需要披露的信息,提出信息披露建议,经基金会秘书处开会讨论并确定后予以对外公开。
(一)财务核算办公室负责披露财务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财务制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信息;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资源拓展办公室负责披露慈善项目的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和项目进展等信息,重大慈善项目以资料汇编的形式进行披露;
(三)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所有信息的汇总及存档管理,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做好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新闻舆论工作,落实基金会信息公开,树立基金会良好对外形象,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设立本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正确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条 坚持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做好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与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基金会信息公开,推动基金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1名, 由基金会副秘书长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需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应熟悉基金会、本行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并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基金会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基金会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等信息的对外发布。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是基金会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基金会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向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通报基金会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并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其内容和口径须经基金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第九条 建立基金会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新闻发布管理
第十条 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2、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3、主管领导负责制原则:基金会工作人员凡接到媒体纸质、电话、电邮或当面要求采访的,应及时转联络协调部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涉及基金会或会领导的内容,必须征得相关会领导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出。一般工作人员不接受采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基金会负责人同意,并经会领导审稿后刊发或播出相关信息;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给基金会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4、归口管理原则:联络协调部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采访申请,协调会领导及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文字资料支持。采访内容须经基金会秘书长审定后刊发。
5、积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质疑, 澄清事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舆论环境。
第十一条 根据基金会确定的时间、地点、口径和范围,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发布新闻信息:
1、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向媒体和公众发布 信息;
2、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3、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4、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二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会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新闻的活动;
2、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情况;
3、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4、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的时间: 基金会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可随时举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的主要程序:
1、明确发布主题。联络协调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新闻发布主题,报新闻发言人和基金会领导审定;
2、组织发布材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讲话和背景材料。主旨讲话主要介绍将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散 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公益慈善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必要 的答复准备;上述材料由相关部门提供,并报基金会领导审定;
3、确定发布形式和人员。以基金会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授权基金会其他领导发布。新闻发布会应相对固定场所,对讲台、背景、标识等做规范化布置。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是基金会宣传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基金会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基金会信息公开;要服务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二届第十二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2025年1月21日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媒体平台账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所有以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及在基金会设立的公益项目、专项基金名义开设的第三方媒体平台账号(包含但不限于抖音号/视频号/公众号/微博);
第二条 管理原则:统一授权、分级审核、权责明晰、资产归公;
第三条 责任主体:基金会秘书处为统筹监管部门,各公益项目组委会、专项基金管委会为账号运营执行方;
第二章 账号开设申请流程
第四条 前置条件
一、符合标准的设立的公益项目、专项基金且设立材料齐全;
二、提交《媒体账号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1)《媒体账号运营诚信自律承诺书》(附件2),含账号定位、运营负责人、委托运营团队资质证明、内容风险预案;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初审:秘书处3个工作日内评估账号设置必要性及风险;
二、终审: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第六条 注册规范
一、统一使用基金会证件注册,账号昵称须包含基金会全称或简称(例:中关村科创基金会-XX项目);
二、注册完成后3日内向秘书处报备账号密码、管理员信息;
第三章 内容发布管理
第七条 任何平台账号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未经基金会授权,各级平台账号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基金会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九条 以基金会、下设各公益项目、专项基金或志愿者组织名义注册的官方新媒体账号,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建立媒体账号的公益项目专项基金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内容分级审核标准
第十一条 审核时效
一、普通内容: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反馈;
二、紧急内容:建立绿色通道,2小时内响应;
第十二条 内容禁区
一、严禁发布或转发未经核实的第三方爆料、与基金会宗旨冲突的言论;
二、禁用绝对化宣传用语(如“最佳”“唯一”);
三、禁止在未经原作者授权或未标注原作的情况下完全搬运内容。
第四章 基金会权利条款
第十三条 所有权声明:所有账号归属基金会法人资产,项目或专项基金仅获授权使用 ;
第十四条 监督权:秘书处可随时调取后台数据,要求整改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 处置权:对传播量超过10万次的内容保留强制修改/删除权限;
第十六条 收益权:账号产生商业收益(如流量分成)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专项基金负责人)为内容第一责任人,基金会承担法人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赔偿机制:因违规导致的罚款/赔偿,由项目业务活动成本先行承担,保留追偿权;
第十九条 司法配合:涉诉时项目组须提供完整内容发布记录及审核证据链;
第六章 账号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价值评估
必要时需在年度审计时纳入无形资产评估,按粉丝量/阅读量/转化率指标分级;
第二十一条 账号流转
一、项目终止时,粉丝量超1万的账号由秘书处接管,低于该标准可申请注销;
二、项目合并时需办理账号隶属关系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离职审计
账号管理员离职前需签署《账号资产交接确认书》(附件3),留存操作日志;
第七章 违规处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处罚等级
第二十四条 申诉流程:收到处罚通知3个工作日内可向理事会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每年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
《媒体账号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1)
《媒体账号运营诚信自律承诺书》(附件2)
《账号资产交接确认书》(附件3)
媒体账号备案登记申请表
(此表一式两份)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 1. 此纸质申请表一式两份,秘书处、申办部门各留备案。2. 账号名、管理队伍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报秘书处备案。
媒体账号运营诚信自律承诺书
账号名称:
所属项目/专项基金:
负责人:
本人在负责运营官方媒体账号时,做出如下承诺:
承诺账号备案登记信息真实性,如发生注册信息及管理人员变更,则及时配合基金会重新登记备案;
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媒体平台账号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布虚假信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承诺保障账号信息安全,不将账号信息透露给第三方,不转让、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承诺遵守账号注册平台运营规则,不发布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承诺如有违反相关规定,接受基金会的相关管理措施,如限制权限、注销账号等。
本承诺书自承诺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账号注销或所属项目、专项基金正式结项。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内容类型 | 审核权限 | 备案要求 |
| 项目或专项基金常规资讯(活动通知、活动报道等) | 项目负责人(专项基金负责人)终审 | 发布后24小时内报备 |
| 政策解读/捐赠信息公示 | 项目负责人(专项基金负责人)预审+秘书长签字 | 存档纸质签批件 |
| 敏感议题(涉政/宗教/募捐) | 法律顾问+理事长办公会联审 | 留存会议纪要 |
| 违规情形 | 处置措施 |
| 未报备以基金会同名项目名义私设账号 | 停止运营、注销账号 |
| 违反第七条及第十二条内禁止内容、发布内容引发一般舆情 | 暂停账号权限1个月,全网撤稿 |
| 导致基金会被行政处罚、侵犯他人著作权等情形引起相关法律纠纷 | 解除项目负责人(专项基金负责人)职务,追究法律赔偿责任 |
| 公益项目/专项基金全称 | 公益项目/专项基金全称 | | | | | |
| 账 号 名 称 | 账 号 名 称 | | | | | |
| 注册(发布)平台 | 注册(发布)平台 |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抖音号 □微信视频号 □网站
□其他(请注明 ) |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抖音号 □微信视频号 □网站
□其他(请注明 ) |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抖音号 □微信视频号 □网站
□其他(请注明 ) |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抖音号 □微信视频号 □网站
□其他(请注明 ) |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抖音号 □微信视频号 □网站
□其他(请注明 ) |
| 是否需要官方认证 | 是否需要官方认证 | □是 □否 | □是 □否 | 是否开通
收付款功能 | □是 □否
□其他____________ | □是 □否
□其他____________ |
| 运 营 主 体 | 运 营 主 体 | □组委会/管委会 □个人
□其他合作运营方(请注明_____________ ) | □组委会/管委会 □个人
□其他合作运营方(请注明_____________ ) | □组委会/管委会 □个人
□其他合作运营方(请注明_____________ ) | □组委会/管委会 □个人
□其他合作运营方(请注明_____________ ) | □组委会/管委会 □个人
□其他合作运营方(请注明_____________ ) |
| 启 动 时 间 | 启 动 时 间 | | | 发 布 周 期 | 发 布 周 期 | |
| 发布内容简介
(或附运营方案) | 发布内容简介
(或附运营方案) |
|
|
|
|
|
| 姓名 | 姓名 | 联系方式 | 工作单位 | 工作单位 | 工作单位 |
| 主要负责人 | | | | | | |
| 管理员 | | | | | | |
| 管理员 | | | | | | |
| 管理员 | | | | | | |
|
项目负责人
审批意见 |
盖章(签字) |
盖章(签字) |
盖章(签字) |
秘 书 处
审批意见
|
盖章(签字) |
盖章(签字) |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管理,增强基金会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档案归档范围
基金会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立项建议书、项目活动通知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或文书资料(包括电子文书)及相关影像资料。
基金会的档案管理
基金会的文书档案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
基金会的财务档案由财务部指定专人管理。
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按照档案归档范围, 文书承办人应及时送交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将基金会各种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归档和整理。
按照民政部档案馆的有关要求,设置档案目录及其他检索工具,
并保证档案装具统一,符合国家标准。
凡秘密以上的文件必须放置办公室档案专柜。
档案的借阅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主任借阅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因工作需要,基金会的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需提交档案借阅申请,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办理档案借阅手续。
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阅后
及时归还。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文件管理制度
为保证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文件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发文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及项目评审会,严格会议文件管理,不得对外擅自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条 基金会文件、资料由基金会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基金会各种文件、资料按规定范围传阅,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传阅文件应及时,每个人传阅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阅后退回办公室,不得横传。
第三条 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和资料的传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执行,不准私自复印、抄录和传达。确需复印的须经领导批准,并在基金会办公室登记,按照秘密文件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的文件与资料要存放在有专门安全设施的文件柜里,并随时锁好。各部门和个人存放的文件或资料要按照保密规定和文件管理要求办理。
第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管理文件的工作人员,要做到知密不泄密,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文件内容,不私自携带文件外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文件或秘密文件送人阅读,不为个人需要摘录秘密文件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其他人员不得随意翻阅文件和基金会资料。需要借阅、查阅文书档案的,需履行登记手续;借阅、查阅秘密级以上文书档案的,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准擅自向外提供基金会相关数据、资料。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
第八条 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将所保管的文件、资料清退。
第九条 凡是编“中科基字号”、“中科基人字号”或“中科基专字号”的文书以及基金会会议纪要,承办人需填写“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文件汇签单”,经部门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送秘书长审批、理事长签发;编“基金会函号”或其他需盖基金会印章的文书,需经部门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核稿,秘书长签发。
第十条 各种文件、资料要及时清理检查,严禁随意乱扔乱烧。需要销毁的文件、资料交由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印章领用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受 委托,领用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或简称基金会)印章(印章名称: ),本人确认对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制度内容已经完全了解并理解无误,为防范基金会风险,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本人现就领用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印章事宜说明、承诺如下:
一、领用印章的名称: ;
二、印章领用人: ;
三、印章领取人: ;
四、印章责任人: (同印章领用人) ;
五、印章使用用途: ;
六、印章使用期限: ;
七、承诺:
(一)本人保证领用期间妥善、安全保管印章。如发生印章丢失、损毁等情形,应第一时间向基金会印章管理员及相关领导汇报并同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二)本人保证经基金会审批流程批准领用印章后,保证两人以上严格按照本承诺书使用用途和范围共同前往启封使用,并将两人共同启封时的合照发送至印章管理员留档。印章使用完毕后必须在第一时间由共同启封的两人共同加封印章并及时(北京市内当日、北京市外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国外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归还印章管理员。
(三)本人保证未经基金会审批流程批准同意,不得在空白文件上盖章。
(四)本人保证未经基金会审批流程批准同意,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
如违反以上任何承诺,致使基金会形象或经济利益遭受损失的,本人将自愿接受基金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对本人作出的辞退(如有劳动关系的话)或解除合作关系和追究法律责任处理),并承担因此给基金会造成的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领用人:
年 月 日
以下除印章图样外无正文。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基金会印章管理,保证基金会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基金会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的定义和种类
本制度中所指印章是指在基金会发布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基金会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需以基金会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主要包括:行政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专用章以及活动组委会专用章等。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基金会对印章实行统一管理,用印时,须填写“用章申请登记表”,获得审批后,方可办理。
1、行政公章:主要用于基金会对内、对外签发的各类文件;以基金会名义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等,由秘书处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用印时需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填写“用章申请登记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报秘书处审批后,至公章管理员处使用公章。公章管理员应对盖章申请人和“用章申请登记表”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秘书处负责人对行政公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专用章:主要用于基金会所有对外业务合同文件,由秘书处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合同签订时,需由法务部专业人员审核,基金会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秘书处负责人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财务印鉴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主要用于基金会对内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等)、外部业务以及财务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等,由财务部负责进行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财务部负责人对财务印鉴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4、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基金会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一律不得对外。由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专用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印章管理的相关规定
1、基金会各类印章由秘书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基金会需要确定基金会印章的种类、范围、数量;组织印章的刻制、发放、停用和销毁;设立基金会印章档案,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基金会行政公章,负责基金会行政公章用印;制定基金会印章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印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印章管理员职责:基金会各类印章应设专门的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管理员如发生职位异动,应及时进行印章和使用情况登记的交接工作。
3、印章的刻制:根据工作需要或因印章遗失、内容变更、损毁、被盗等原因,需新刻或重刻印章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理事长核准后,秘书处按照国家有关印章刻制的规定进行刻制。
4、印章的启用:秘书处应对基金会所有印章进行登记备案,注明印章名称、发放单位、枚数、启用日期、收到时间、使用范围、领取人、批准人等信息,做好戳记,建立基金会印章档案,并永久保存。
5、印章的停用:当基金会名称变动、印章损坏、遗失或被窃时,印章必须停用。印章停用时须经理事长批准,停用印章由秘书处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6、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印章管理员应设立使用登记台账,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7、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须填写“印章领用承诺书”经审批后由印章管理员携带前往;若印章管理员不便前往时,须经理事长批准,并由印章管理员做好记录。印章外出期间,领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8、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申请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注明日期,字迹须清晰、正确。
9、加盖印章时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五、对印章违规使用行为的处理办法
1、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基金会印章,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2、违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3、印章管理员因使用公章不当而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及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非印章管理人员违反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不当使用印章,一经发现应与印章管理人员承担同等的责任。
六、附则
1、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会议制度
为实现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正确决策,保证基金会各类会议高质量、高效率召开,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设置
(一)理事会会议。
(二)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
二、会议时间
(一)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议。
(二)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三、参会人员
(一)理事会会议
1、基金会的理事、监事参加会议,未能到会的理事、监事委托的代表人可以参加会议。
2、理事会会议议程涉及的执行机构和专项基金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因会议需要邀请的其他参会人员列席会议。
(二)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会,议程涉及的部门主任、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负责人参加会议。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
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各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负责人、秘书长和财务人员参加会议。
四、会议内容
(一)理事会会议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执行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听取、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
10、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1、贯彻落实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2、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
3、研究决定执行机构设立、专项基金设立、公益项目设立和对外合作事项;
4、听取秘书长、部门主任、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等机构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检查落实工作进展情况;
5、研究确定财务开支、表彰奖励、人事调整等相关事宜;
6、研究年度工作总结;
7、其他需要由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
1、各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主要负责人汇报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各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工作交流;
3、表彰基金会先进集体和个人;
4、总结基金会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工作任务。
五、会议召开
(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秘书长负责牵头筹备。理事长不能召集时,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理事长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副理事长代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天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理事长办公会会议,由秘书长协调,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准备。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主持时,可指定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基金会领导的指示,及时通知参会人员。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秘书处会同相关部门筹备,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
六、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和驻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由秘书处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由记录人签名并报秘书长审阅签名存档;每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经基金会办公室主任核稿、秘书长审阅后,报理事长签批。
七、会议纪律
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基金会秘书长请假。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研讨会议(课题)备案登记表
|会议名称 | |会议主题 |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承办单位| |
|服务范围 |□国际会议 |门类 |□社科类 □文、教、体类 □科技 |
| |□国内会议 | |类 |
| |□省级会议 | |□医疗卫生类 □法律与公民权利 |
| |□市级会议 | |□其他 |
|会议地点 | |起止日期 | |
|论文数量 | |主讲嘉宾人数 | |参会人数| |
|会议负责人 | |电 话 | |电子邮箱| |
|会议联系人 | |电 话 | |电子邮箱| |
|会议经费预算| |经费来源 | |是否附 |□是 □否 |
|(万元) | | | |安全应急| |
| | | | |预案 | |
|所属项目 | |是否涉密|□是 □否 |
|是否有外宾 |□是 □否 |外宾组成 | |
| | |(来源地及人数| |
| | |) | |
|会议申报内容|(包括:会议目的及意义,会议概要、会议规模、日程表、重要嘉宾(|
| |基本信息)、发言主题,会议预算) |
| | |
| |字数不限、可附件 |
| | |
| |组织者签章: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
| |日期: 年 月 日 |
|秘书处 | |
|意见 | |
| |签(章): |
| |日期: 年 月 日 |
注:
本表为举办论坛、研讨、会议、课题研究等会务登记备案使用。
申请程序:
提前1-
3个月申请;(2)组织者(会议负责人)拟定会议申报内容、填写本表;(3)签字后提交至
秘书处备案;(4)备案后,按规定和申请计划组织会议,不得自行组织或改变计划组织会议
。
若为现场会议,参会人数超过30人。应附本场会议安全应急预案。
若为涉外会议,需提交重大事项备案登记表,经理事会审批形成会议纪要,报北京市民政局
备案,按其程序和要求办理申请。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使用善款,降低项目执行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本级及各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会议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会议费预算。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类别。
第二章 审批和要求
第四条 各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召开会议,应提前一周申报预算,预算包括:会议事由、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应邀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志愿者人数及所需费用预算及支出明细,提交“基金会会议申请登记表”,经秘书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应按国家要求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应邀参会人员视内容确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参会人员由基金会统一发出邀请。
第六条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按国家要求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3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应邀参会人员以在基金会本级及各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办公地城市为主,会议原则不得到外地召开。
第八条 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九条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不得组织参会人员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章 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场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此处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参会人员接送站,以及会议组织者考察、安排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应邀参会人员因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个别被邀请的无单位者准予在基金会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住宿费300、伙食费150、其他费用100,合计550。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基金会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
第十四条 基金会本级及各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依据预算审批单、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材料、会场照片、相关合同(场地使用、印刷会议资料、购买会议用品等)、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发票等凭证。基金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预算外开支,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中单项合并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基金会财务直接支付结算,严禁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明确本基金会、二级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归集、报告和管理办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基金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二级机构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事项通过秘书处及时向理事会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障本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确保本基金会的运作规范,保护本基金会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及基金会二级机构。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向理事会报告∶
(一)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二)章程核准事项;
(三)战略规划执行情况;
(四)管理政策执行情况;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六)重大募捐、资助活动的执行情况;
(七)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关联交易,即本基金会与相关利益者发生任何交易事项;
(九)诉讼和仲裁事项;
(十)重大风险事项,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给本基金会造成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的事项,重大违约责任和事故责任,涉嫌违法违规事件;
(十一)重要变更事项,即本基金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理事、监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变更;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核准、备案。
(一)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二)制定、修订章程;
(三)理事、监事变更;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年检事项;
(六)年度工作总结;
(七)年度财务审计和专项审计;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批准事项、告知事项、核准事项、备案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批准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前进行报告;
(二)告知事项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报告;
(三)核准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备案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秘书处或理事会通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秘书处或理事会。
第九条 秘书处应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十条 秘书处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决策和批准程序的事项进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本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或导致本基金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本基金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法规和《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批流程,维护基金会的资产安全;对基金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管理、监督;加强会计核算,开展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直接对秘书处及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换届、离任财务审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包括各项收入预算,业务活动成本支出预算,行政办公经费支出预算。年度收入预算,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年度支出预算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六条 基金会本级的办公用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和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节日补贴)、行政办公经费不能高于基金会年度支出总额的10%。
第七条 各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要提前一个月上报年度支出预算,年度支出预算不能低于该机构上一年余额的8%,员工工资福利支出不能高于该机构年度支出总额的10%。
第八条 各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要做好年度收入预算,将收入预算报到秘书处,由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备案后正式执行。
第九条 财务部按季度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反馈。年终决算时,基金会对各项目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与绩效挂钩,考核办法按理事长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所有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货币资金收、支、余都必须纳入基金会统一核算,不得有任何体外循环。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基金会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原件、项目部提供手续完备、签字齐全的预算审批单、支出凭单,入库单及受益人的证明材料等,办理款项支付业务。无合同、协议的大额款项支付,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三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需认真做到:
(一)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壹万元),超限额的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须两人经办,去开户银行存、取现金必须派车接送;
(四)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十四条 基金会已开通网银,需要用现金支付的业务可通过网银办理:
(一)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三)支付对自然人的资助
(四)报销费用支出;
(五)需要现金结算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将现金业务做到日清月结,保证现金库存账、款相符,月末终了,确保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后再结账出表。
第十六条 财务部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现金盘盈、盘亏的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基金会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利益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
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未经理事长、秘书长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基金部出纳人员负责银行账户管理,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二十条 定期与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不符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包括:支付宝存款、微信存款、财付通存款等。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月末账面余额与各网络平台余额核对相符。
第二十三条 外币业务管理,外汇资金收支,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除账册统一记录外,要按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外币业务发生时,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人民币的汇率。
第二十五条 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汇兑损益于每月末结转。
第四章 存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存货包括:采购的物资、委托加工的物资、接受捐赠的物资。
第二十七条 物资进出,需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财务部建立物资明细账,核算各类、各批次物资入库、出库及结存。
第二十八条 存货由各专项基金或项目设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及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原则上不能影响资助及公益活动支出款项的拨付。
第三十条 基金会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重大投资活动,按章程规定由理事会会议决定。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六章 其他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其他资产包括:应收款项,预付款项、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
第三十四条 预付账款、应收款项按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对预付账款、应收款项要及时进行清理,至少每月清理一次,避免造成呆坏账损失。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三十七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基金会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并不拥有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在业务活动中要严格区分受托代理资产和限定性收入的界限。受托代理资产不能开具捐赠票据,不能列入捐赠收入。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等。
(二)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购置的家具、设备,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不再按年度计提折旧。但需设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达到账实相符。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所标明的金额,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原则上不高于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受赠的是旧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净值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5%,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清理、报废等均须办理会计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金额,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报负责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由办公室凭审批申请书统一购买。财务部根据领导的审批申请书及支出凭单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本级和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时,经办人应持捐赠协议及相关价值确认证明等有效票据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务部根据经办人交来的捐赠协议、 相关价值证明、发票等有效票据以及办公室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四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以及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及时予以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新旧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管理费用;报废的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净损失计入其他费用。
第八章 收入管理
第四十六条 捐赠收入
(一)凡国内外热心中国社会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进行捐赠,基金会维护捐赠人的意愿,按照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接受和使用善款,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规定捐赠数额和用途,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捐赠款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者(包括设立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法人代表签字,若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由法人代表委托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代表签字; 捐赠款在100万元以下者,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签字。
(三)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捐赠,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允价值入账,并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者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非货币捐赠按照《非货币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上述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无法明确来源(指未提前与基金会确认、未签订捐赠合同、转账未注明捐赠款)的其他收入,先计入应付款项,从计入日起满3个月,仍无法确认来源的,则计入捐赠(匿名捐赠)。
第九章 支出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益支出
(一)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捐赠协议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
等;
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
费、交通费、通信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
费等;
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有
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开展公益活动和慈善资助的,须由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执行机构向基金会提出公益活动和资助的立项申请报告、预算审批单及预算明细表,由负责人签字后报秘书处审核,秘书处审核该活动和资助是否符合基金会章程和该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规定的业务范围。秘书处审核并签字后,转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内容:1、核对该专项基金或公益项目的资金支付能力;2、审核票据是否符合相关财税法规要求。预算审批后再实施项目活动。
(四)一次性公益活动和慈善资助支出预算额在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单笔支出,经项目负责人申请签字、财务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秘书处审批后转财务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五)一次性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支出预算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项目负责人申请签字、财务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秘书处审核并经理事会批准后转财务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六)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项目完结后,相关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管委会要写出结项报告,提供预算执行情况明细表、受益人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并在本基金会网站公布支出情况。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的目的。
(七)执行机构余额5万元以内,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余额10万元以内,如无特殊情况,财务部停止支付资金,同时向项目部提供该机构资金状况,由项目部通知该执行机构或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管委会,并督促其尽快募集资金。无特殊原因,超过一年仍未募集到资金的,由项目部提交驻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终止该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
第四十九条 运行成本
(一)捐赠协议中约定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支出的标准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标准的,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业务活动费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经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宣传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等。
(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保障)费等。
(四)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根据资金量和业务活动范围的大小,可聘用若干名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的平均工资不得超过本地平均工资的2倍。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书面形式报基金会批准备案,并签订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工资由基金会统一支付,分户记账。工资福利支出额,不能超过该基金年度支出总额的10%。
(五)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用捐赠款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办公设备等资产,产权属于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财务部设立固定资产、存货账目,由财务部牵头、办公室配合,定期进行核查、盘点,要求达到账实相符。执行机构、专项基金撤销或公益项目结束,要将上述资产移交给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用作其他公益慈善事业。
(六)各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要配备具有会计资质的财务人员,负责本基金的财务基础工作。专项基金财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行政方面归属其管委会,财务专业方面归属基金会财务部,执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管理费用支出
(一)基金会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等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保障)费(含退休人员);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的工作经费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三)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室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四)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基金会的各项费用支出,做到少花钱多办善事,节省不必要的开支。
(五)基金会各部门实行支出预算审批制。办公室、项目部开展活动要按计划编写预算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财务副理事长审批,转财务部备案并办理支付手续。
(六)基金会各部门购置办公用品,经办人需填写办公用品预算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办公室汇总报秘书处审批后统一购买并验收登记,各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章 资金监督
第五十一条 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主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监督、捐赠人监督;内部监督分为内部审计监督和法务监督:
(一)各项目部审核专项基金对外签订支出协议时,首先要了解该基金的资金支付能力。
(二)执行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对外签订的分期支付协议,包括:资助协议、项目委托执行协议、购买(物资)服务协议等,凡已签订但未执行完的协议金额,财务部要预留资金,防止透支现象发生。
(三)基金会财务监督专员会同法务部、财务部,加强对专项基金财务的监督,必要时抽调相关人员,对专项基金财务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结果。
第十一章 关联方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关联方包括:发起人、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十三条 重大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需经理事会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规范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第五十四条 不得发生有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
(一)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等;(二)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等。
第五十五条 避免关联方占用基金会资金:
(一)不允许为关联方垫支费用或成本等支出;
(二)不允许有偿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三)不允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不允许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第五十六条 禁止与社会组织关键人员(负责人、执行机构和专项基金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交易。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2025年1月21日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差旅费管理,节约使用善款,降低项目执行成本,将更多的善款用于本会业务活动宗旨,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本级、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基金会实施出差审批制度。因公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未经审批将不予报销差旅费用。基金会本级工作人员在国内出差由部门主任审批,部门主任(副主任)出差由秘书长审批,副理事长、秘书长出差由理事长审批。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人员国内出差需经所属项目部主任审批。项目部主任无法审批的,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
第五条 减少不必要的出差。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出差结束后5日内提交报告。
第六条 在基金会本级及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兼职的离退休干部差旅费用根据离退休前的级别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享受待遇。其他人员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国内出差,乘坐高铁6小时内可以到达的,首选高铁二等座,如果飞机打折后价格低于或者等于高铁二等座价格的,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一律乘坐经济舱,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高铁、轮船出差的一律乘坐二等座、二等舱,其他列车可乘坐硬卧、硬座,凭票报销。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基金会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分地区限额标准,具体见附件2中其他人员对应的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使用。伙食费补助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其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费用。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使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因公出国规定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对基金会本级及下设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因基金会或者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需要派员出访直接负责,要严格审核,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出访。严禁由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人员安排在外期间的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条 基金会本级、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工作人员因公出国,需提前一个月上报理事长,并提交出国事由、详细日程安排、费用预算,经驻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因公出国人员只限于具体项目涉及人员。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人员的出差费用(费用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具体标准见附件3),不在预算内列支的费用不予报销,非活动所在地的所有票据一律不予报销,非本人活动费用一律不予报销。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一律不准携带亲属参访,不准借机旅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附件一
差旅审批单
年 月 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附表) | 附件一
差旅审批单
年 月 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附表) | 附件一
差旅审批单
年 月 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附表) | 附件一
差旅审批单
年 月 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附表) | 附件一
差旅审批单
年 月 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附表) |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住宿费标准 | 住宿费标准 | 单位:元 |
| 省份 | 部级(普通套间) |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 辽宁 | 800 | 480 | 330 | 100 |
| 大连 | 800 | 490 | 340 | 100 |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 江苏 | 800 | 490 | 340 | 100 |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 宁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 厦门 | 800 | 490 | 340 | 100 |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 山东 | 800 | 480 | 330 | 100 |
| 青岛 | 800 | 490 | 340 | 100 |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 广东 | 800 | 490 | 340 | 100 |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 广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 重庆 | 800 | 480 | 330 | 100 |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 贵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 陕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 甘肃 | 800 | 470 | 330 | 100 |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 宁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报告。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组成。
第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时间及范围:期中财务报告于次月20日前,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装订成册,分别报送理事长、秘书长、负责财务的副理事长、监事。
第四条 财务部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及基金会管理要求,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各项目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说明;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收、支、存明细表及支出结构分析表;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余额明细说明。
第五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会计报表和内部核算表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七条 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 或有事项的说明;
(五) 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六)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 非营利组织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 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基金会应当先行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非货币资产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非货币资产捐赠活动,加强非货币资产捐赠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及《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货币资产捐赠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等实物物资捐赠,以及物流服务、软件服务、网络平台、广告版面等服务捐赠。房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文物文化等资产捐赠,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章 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的审批权限及流程,按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项目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与捐赠人就捐赠非货币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价值低于伍万元的小额捐赠,可以签订填写非货币资产捐赠证明书(附件1)。并在捐赠协议或非货币捐赠证明书中约定资产用途。
第六条 为确保捐赠非货币资产产权合法,质量合格,价值公允,
捐赠协议中附捐赠方价值公允承诺文件(附件2)。捐赠非货币资产品种数量超过两种,要附物资捐赠清单(附件3)。
第七条 如果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是食品、药品、饮品,必须符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捐赠方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及本批次产品检测报告,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并保证捐赠食品安全。药品储运按卫健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字画,实物由办公室妥善保管,基金管理部
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字画进出要办理出、入库手续。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达到账实相符。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的入账依据: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提供的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依据。
(一) 捐赠人提供其自产的非货币资产,以出厂价为入账依据,(参考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合同复印件);
(二) 进口非货币资产以海关报价为入账依据(提供报关单);
(三) 购买的非货币资产以购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购物发票);
(四) 价值较高的旧设备、物资以评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 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方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价。捐赠人捐赠的已过折旧期限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该资产购买价的5%计价(预留残值);
(六) 文物、字画、工艺品以拍卖成交价为入账依据;
(七) 图书以定价为依据,按2到8折计算入账;
(八) 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进行对外公示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章 非货币资产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条 基金会使用受赠财产,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基金会章程,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并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非货币资产捐赠的管理方式,为降低储运成本,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由捐赠方直接运抵基金会指定的地址,运费由捐赠方承担。基金会委派专人验收非货币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并办理验收手续。
(一) 验收无误后填写非货币资产验收单。
(二) 受赠单位接受非货币资产后,凭其出具的受赠证明,填写出库单。
(三) 基金部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协议、非货币资产捐赠清单、验收证明、受赠单位提供的受赠证明(附件4)、出库单等手续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和使用的非货币资产,及时上网公示自觉
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及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物资捐赠证明书(存根)
编号:
本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扶危济困、共享和谐、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的宗旨,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接受 自愿捐赠物资一批(清单附后),折合人民币 元,作为 资助善款。我会将按照捐赠方意愿,落实物资的使用。
在此谨以本基金会名义,并代表受助方表示诚挚谢意!
特此证明
捐赠方签字:
受赠方签字(代表):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年 月 日
物资捐赠证明书(存根)
编号:
本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扶危济困、共享和谐、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的宗旨,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接受 自愿捐赠物资一批(清单附后),折合人民币 元,作为 资助善款。我会将按照捐赠方意愿,落实物资的使用。
在此谨以本基金会名义,并代表受助方表示诚挚谢意!
特此证明
捐赠方签字:
受赠方签字(代表):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年 月 日
附件2
捐赠物资承诺函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我公司承诺捐赠物资:名称 ,数量,单价 元,价值人民币 元。财产合法,质量合格,价格真实、公允。
特此证明
捐赠单位(公章):
捐赠日期:
附件3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捐赠物资清单
审批: 审核: 经办人:
附件4
受赠证明
受赠内容:兹收到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一批。价值: 元整。作为 资助善款。 物资清单如下:
| 物资名称 | 单位 | 规格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 | | | | 0 | |
| | | | | 0 | |
| |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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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0 | |
| |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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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0 | |
| | | | | 0 | |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 | | |
| 序号 | 物资名称 | 单位 | 规格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 1 | | | | | | 0 | |
| 2 | | | | | | 0 | |
| 3 | | | | | | 0 | |
| 4 | | | | | | 0 | |
| 5 | | | | | | 0 | |
| 6 | | | | | | 0 | |
| 7 | | | | | | 0 | |
| 8 | | | | | | 0 | |
| 9 | | | | | | 0 | |
| 10 | | | | | | 0 | |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 |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关于财务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为防范财务风险、规范管理流程,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项目财务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基金会日常办公经费审批和报销
一、基金会一级的日常办公经费的备用金预支审批由秘书处负责,根据全年预算从严掌握。各部门要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遵章守纪。开支要做到先申请后使用,经费申请以书面形式一事一报。
二、日常办公用品,差旅费、水电费、车辆燃料费,保养维护费、固定资产购置费、物业费、租赁费、劳务费等办公经费的报销,由秘书处负责。
三、审批支付流程
1、2万元以下的办公费用审批:
部门负责人填写支出凭单,在经办人处签字,报财务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秘书处审批后拨款。
2、2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办公费用审批:
部门负责人填写支出申请函及支出明细表,在负责人/经办人处签字,报财务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拨款。
3、5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费用审批:
部门负责人填写支出申请函及支出明细表,在负责人/经办人处签字,报财务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理事会审批后拨款。
报销支付流程
1、2万元以下的办公费用报销:
部门负责人填写支出凭单,在经办人处签字,报财务部审核业务发票,发票金额无误后签署意见,报秘书处审批后拨款。
2、2万元(含)以上的办公费用报销:
开支发生前要提交预算报告及支出预算明细表报财务部备案,事前无预算报告或费用发生后单项支出超出预算20%的开支不予报销;费用发生后填写实际支出明细,在经办人处签字,报财务部审核业务发票,发票金额无误后签署意见,报秘书处审批后拨款。
第二条 业务活动经费的审批和报销
一、业务活动经费的使用,实行主任负责制,各执行机构、公益项目、专项基金负责人完备备案手续、签订负责人履职责任承诺书,对资金使用负全部经济责任。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事前审批经费预算,不允许先斩后奏,事后补办手续。
二、业务活动经费中包括管理成本及业务活动开支,各机构按年度预算执行,超出年度预算的部分需提报书面说明,报秘书处审核无误后,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三、审批支付流程
1、2万元以下的费用审批:
机构负责人填写支出凭单,在经办人处签字,报财务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秘书处审批后拨款。
2、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费用审批:
机构负责人填写支出申请函及支出明细表,在负责人/经办人处签字,报财务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经秘书处审批后拨款;
3、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费用审批:
机构负责人填写支出申请函及支出明细表,在负责人/经办人处签字,报财务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由秘书处复核,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拨款。
4、100万元(含)以上的费用审批:
机构负责人填写支出申请函及支出明细表,在负责人/经办人处签字,报财务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由秘书处复核,经理事会审批后拨款。
报销支付流程
1、2万元以下的费用报销:
机构负责人填写支出凭单,在经办人处签字,报财务部审核业务发票,发票金额无误后签署意见,报秘书处审批后拨款。
2、2万元(含)以上的费用报销:
开支发生前要提交预算报告及支出预算明细表报财务部备案,事前无预算报告或费用发生后单项支出超出预算20%的开支不予报销;费用发生后收齐相关原始单据和业务材料,填制报销支出明细,机构负责人在制表人/经办人处签字,报财务部审核业务发票,发票金额无误后签署意见,报秘书处审批后拨款。
对个人的资助和对合作机构的拨款
超过2万元的,应签订合同并作为主要附件提交。部门在提交财务部前,应将合同送法务部进行审查,法务部审查通过后,签署意见并统一编号,办公室加盖合同章。拨款流程同上。
第四条 财务管理要坚持原则,坚守纪律,坚守本分。不越权,不踩线,不绕行。上下配合,部门协调,让有限的慈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资金效应。
第五条 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捐赠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并由基金会依法获得的用以接收捐赠时对外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基金会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管理
第四条 捐赠票据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负责,专人管理,包括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和保管。变更管理人的,原管理人须及时与新管理人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第五条 当捐赠票据余量较少时,应及时持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存根联、票据电子信息等材料办理领购手续。
第六条 捐赠票据基本联依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发票联由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作为捐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基金会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第七条 捐赠票据使用中文,按票号顺序填开,各栏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或填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捐赠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款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不得提前开具。对不符合公益目的的赠予或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赠予,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捐赠时,按照其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其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妥善保管捐赠票据,不得拆本使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携带空白捐赠票据外出。票据存根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报财政部查验后销毁。如捐赠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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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流失,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办公家具、设备等。
(二)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根据管理的需要,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分类为:
(一) 房屋及建筑物;
(二) 交通运输工具;
(三) 办公家具、设备。
第四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建造即可使用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购置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建造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安装费、建造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 扩建和改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改建而发生的费用,作为扩建和改建后的固定资产价值。
(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所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原则上不高于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应按账面净值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五)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一) 房屋及建筑物20年;
(二) 交通运输工具5年;
(三) 办公家具、设备3年。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5%。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核算。
第九条 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各项工作,并设置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条 财务部固定资产明细账应与办公室的固定资产台账相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等均须办理会计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需增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打报告申请购买,写明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总金额,经秘书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批准购买手续以及办公室交来的正式发票按固定资产的类别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并注明使用部门或使用人。
第十四条 各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妥善管理,丢失或使用不善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六章 捐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时,经手人应持捐赠协议及相关价值确认发票等有效票据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专门负责人员根据固定资产价值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经手人交来的捐赠协议、相关价值证明、发票等有效票据以及办公室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按照类别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七条 捐赠获得的固定资产,应妥善管理如果发生丢失或使用不善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办公室与财务部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逐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为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入其他收入,净损失作其他费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本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本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三条 基金会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二章 流动资产
第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以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五条 货币资金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管理,所有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公益项目的货币资金收入、支出、余额都必须纳入本基金会统一核算,不得有任何在本基金会以外进行的循环。
第六条 财务部根据基金会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原件,项目部提供的手续完备、签字齐全的预算审批单、支出凭单、入库单以及受益人的证明材料等,办理款项支付业务。无合同(协议)的大额款项支付,财务部有权拒绝不予办理。
第七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现金收入、支出业务时,应当认真做到:
(一)不得以收入抵支出、坐支现金;
(二)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壹万元),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 大额现金存入、取款业务必须两人经办,去开户银行存、取现金必须有安全措施派车接送。
(五)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
第八条 基金会已开通网上银行,下列需要用现金支付的业务可以在网上银行办理:
(一)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 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三) 支付对自然人的资助;
(四) 报销费用支出;
(五) 需要现金结算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出纳人员应当将现金业务,做到日清月结,保证现金库存账、款相符,月末确保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后再结账出表。
第十条 财务部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现金盘盈、盘亏的情况时,财务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基金会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管理。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增利益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未经理事长、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得签发没有抬头的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务人员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且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开户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不符,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户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第十五条 基金会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包括:支付宝存款、财付通存款等金融平台的存款。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其他货币资金的月末账面余额应当与各平台金融平台的余额核对相符。
第十七条 基金会外币业务管理外汇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除按照记账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还应当按照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外币业务发生时,应当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选用外
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计算人民币汇率。
第十九条 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汇兑损益应当于每月末结转。
第二十条 基金会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计入应收款项的除外。
(三)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短期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应收及预付账款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预付账款、应收款项按照单位或者个人名称设置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对预付账款、应收款项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清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至少每月清理一次,避免造成呆账、坏账损失。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存货包括:采购的物资、委托加工的物资、接受捐赠的物资。
第二十三条 物资进库和出库,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财务部应当建立物资明细账,核算各类、各批次物资入库、出库以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存货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存货中对于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情形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待摊费用的管理,是指款项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租赁费虽一次性支付但必须按月分摊。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以及暂时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必须保证原则上不能影响资助受益人以及其他公益活动支出款项的拨付。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重大投资活动,按照章程规定应当由理事会会议决定。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等。
(二) 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公益项目实施购置的家具、设备,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不再按年度计提折旧。但需要设“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要求达到账实相符。
(三)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所标明的金额,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账面净值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
(四)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5%。固定资产提取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要提足折旧。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清理、报废等均须办理会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当首先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金额等,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报秘书处批准,由办公室凭领导的签批申请单统一购买。财务部根据领导的签批申请单以及支出凭单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本级、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公益项目实施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时,经办人应当持捐赠协议以及相关价值确认证明等有效票据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务部应当根据经办人交来的捐赠协议、相关价值证明、发票等有效票据以及办公室办理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以及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及时予以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照新旧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管理费用;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净损失计入其他费用。
第五章其他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确认的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四十条 基金会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是基金会从委托方收到的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并不拥有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在业务活动中应当严格区分受托代理资产与基金会和捐赠限定性收入的界限。受托代理的资产,不得开具捐赠票据,不得列入本基金会捐赠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国内外热心福利事业的机构、企业和自然人均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必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基金会下发设立专项基金的决定文书。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主要捐赠人对所捐设的专项基金享有冠名权。
可使用"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XX专项基金"的名称。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由基金会负责。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在基金会总账下设立明细分类账。单独核算每个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的捐赠收入、公益支出及基金余额。
第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专项基金的运作。管委会一经成立,应委派或受权专人负责该项目的财务,并将委托书或授权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会计资格证复印件交基金会财务部备案。财务部凭委托书或授权书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八条 捐赠额较小、资助方向明确的公益项目,由基金会按捐人的意愿进行资助,不再设立专门机构。
第九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捐赠支出、项目活动支出按项目申报预算,项目运行费用按季度申报预算。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财产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但所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应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 明确权利义务。捐赠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专项基金的宗旨;专项 基金的数额及专项基金名称;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运作时间;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专项基金运行成本列支比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组成人员;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捐赠数额较小,且捐赠方不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可填写加盖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印章的《捐款证明书》。
第十三条 捐款到账后(捐物验收后)由财务部开具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票据抬头按捐赠人填写,如有更改,请汇款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接受的捐赠不能返回(除非违反捐赠协议的约定),可以转给其他公益组织,但不能回到捐赠人处。规避捐赠方先捐赠、后返回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捐赠行为一旦发生,其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同时由捐赠人向基金会转移,捐赠人不再拥有捐赠财产的所有权。但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向使用。
第十六条 面向社会公众募集公益资金,按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办理。基金会通过义演、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直接运行成本、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等。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慈善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方反馈,随时接受捐赠方的查询。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审批权限,依照《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项目人员工资、福利费、劳务费、专家费、宣传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邮电费、会议费、租赁费、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购买服务等。
(一)为防范发生劳务纠纷,所有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工作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分别签订:全日制劳务合同、非全日制劳务合同、完成一定工作量合同、志愿者劳务协议、服务外包合同、志愿者登记表、发起方委派人员等。合同、协议在办公室备案,由于种种财务部根据办公室提供的备案资料和工资补贴标准及发放时间,按时发放工资及补贴。工作人员每月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于次月6日前。
(二)项目运作中发生的人员工资福利、劳务费及专家费,财务部凭签字齐全的工资表,直接汇入工作人员卡中。专项基金管委会要将工作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报财务部备案。工作人员如有变动,要及时上报变动后的信息,以免发生差错。
(三)项目运作中发生的宣传广告费,应提供印刷制作合同、印刷制作样品、刊登广告的媒介资料,财务部凭上述资料及合法票据,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四)项目运作中发生的差旅费,工作人员出差要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费用,经管委员会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后方可出差;管委会执行主任出差报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出差。差旅费开支范围: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具体标准按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出差人员可预借部分差旅费。出差返回后凭有效票据在一周内报账,并如数归还出差预借款。预借款原则:前款不清,后账不借。
(五)项目运作中发生的交通费,要在报销票据中注明事由及起止地。
(六)项目运作中发生的邮寄费要在合法票据后附原始清单。
(七)项目运作中发生的会议费,除合法票据外,还要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材料、会场照片、相关合同(场地使用、印刷会议资料等)、与会人员名单及签到簿、会议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八)项目运作中发生的租赁费,要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出租方身份证(个人)、资质(机构)复印件、出租方账号(卡号)。基金管理部凭合法票据及上述资料办理直接支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资助项目经管委会确定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基金会相关项目管理部负责,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执行。管委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及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受益人名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宣传推广情况、项目收支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及捐赠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适时作出评估意见。基金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若发现被资助方违背约定,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基金会声誉,确保专项基金的公益性。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度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适时公布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在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专项基金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及公益项目全部纳入基金会统一核算管理,由财务部实行内部明细核算。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依据基金会专项基金成立文件,设立账户,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业务活动成本核算按《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专项基金应严格控制公益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尽可能将公益资金更多地直接用于受助对象。
第二十八条 为正确核算专项基金的捐赠收入及使用情况,基金会在总分类帐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捐赠收入、业务活动成本(捐赠成本、项目成本、筹资成本),对专项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九条 非现金捐赠收入的核算:
(一)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发票、报关单、协议等)的,按凭据标明的价值开具捐赠收据。如凭据上标明的价值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依据。
(二)受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依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收据。可在备查簿中登记。
(三)受赠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要查看产品保质期及合格证,要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并在保质期内。
(四)受赠资产设专人管理,受赠、捐赠均办理出入库手续。品种较多还应附捐赠物资清单,根据以上依据及捐赠清单,列入存货科目进行管理。
(五)接受捐赠的物资不能直接用于公益目的的,可以拍卖变现后用于公益目的。基金会按拍卖成交价做捐赠收入处理,并给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同时由捐赠方按同等价格给购买方开具销售发票。
(六)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接受捐赠的字画、工艺品交基金会办公室统一保管,财务部建立备查簿进行登记。拍卖后其收入进入有关专项基金,按捐赠人意愿实施公益项目。其存货每年至少盘点核对一次。
第三十条 非现金捐赠支出的核算:根据捐赠方的意向,捐赠物资给被资助方。受赠方收到物资捐赠后要办理相关受赠手续,出具受赠证明,受赠证明书包括:受赠物资的用途、名称、数量、规格、单价、金额,并加盖受赠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联系方式。根据受赠方的受赠证明,由存货转入捐赠成本。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应严格执行基金会财务制度和审批程序。年度公益支出额不能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要控制在本基金支出总额的5%以内。
第三十二条 月度终了2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财务部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发送专项基金收支明细核算表电子版,并随时接受捐赠方查询。
第五章 报销程序
第三十三条 票据的审核,专项基金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原始票据:
(一)发票抬头一定要填写: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二)按大类开具发票的(如办公用品、文具、图书、资料等)一定要附清单或超市小票;
(三)发票一定要加盖椭圆形新版发票专用章;
(四)票据报销的时限,业务发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在当月或次月报销,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超过时限的票据,基金会不再受理报销手续;
(五)认真审核票据的合法性,数额较大的发票一定要上网查询,查询发票的真伪以及和购票单位是否一致,如与购票单位不一致应视为无效发票;
(六)票面一定要整洁,计算要准确,费用报销单要粘贴整齐;
(七)费用报销单要分类填写,不同业务内容的要单独填写;
(八)费用报销单要注明业务内容,差旅费报销单要注明出差事由。
第三十四条 审批程序,专项基金财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费用类别汇总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将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附后。由专项基金管委会负责人审核签字以确认其真实性,转财务部审核以确认其票据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在预算范围内,超预算支出部分要追加预算,须报秘书长审批后报销。
第三十五条 报销款项的支付
(一)一般情况下采取网银汇款的支付方式;
(二)单笔支出1000元以上的款项,财务部凭审核无误,签字齐全的费用报销单办理网上银行汇款等直接支付手续;
(三)零星支出,财务部凭审核无误,签字齐全的费用报销清单,定期汇入专项基金财务人员(负责人)的卡中。由专项基金财务人员办理具体支付手续。
(四)预付款项,需凭供货、印刷、提供服务等协议,按协议约定的预付比例填写《支付凭单》,由专项基金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网银汇款手续。
(五)业务活动结束后,及时取得有效票据,办理决算手续,全额填写《费用报销单》,并注明预付款数额,经有关领导审批后,财务部凭审核无误,签字齐全的费用报销单支付其差额部分。
(六)预借项目款,因项目活动需要预借部分项目款,待项目活动结束后及时结清。借用现金时,需根据预算填写《借款单》,写明借款用途及金额,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业务活动结束后及时办理还款手续,原则上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经多次催要,仍未办理还款手续的,从工资中扣回。
(七)报销时间,为提高工作效率,采取集中报销的方式,每周周五审核报销单据,财务部根据审核无误,签字齐全的支出凭单、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于每周五拨付款项。
第六章 专项基金终止
第三十六条 专项基金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通过,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同意。
第三十七条 由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管委会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做公告,同时将审计结果转交捐赠方。
第三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及捐赠人的意愿,由基金会用于与本基金宗旨相近的公益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