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制度-1.执行机构管理规定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执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基金会”)稳健、快速发展有效地促进社会资源参与公益事业,服务内容及服务领域;依据基金会业务范围及特性在全国范围内结合地域及各行业属性分别设立基金会的执行机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执行机构是由基金会内部审批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执行机构由全国各地区、各行业致力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合作方或承办方,共同组建工作团队。

第四条 执行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依照基金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基金会赋予的职能和任务,在本地域或本行业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机构名称统一为:

(一)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只针对重点地区及重点项目设立);

(二)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区域)工作委员会、(行业)专业委员会;

(三)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组委会;

(四)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执行机构进行设立登记备案、管理、监督及日常工作指导

 

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执行机构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承办执行机构申请模板

负责人履历表及负责人履职责任承诺书;模板

)执行机构内部管理办法模板

(四)承办方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等复印件、拟任主要负责人组成人员基本情况简历及身份证明

协议模板);

固定办公场所处挂牌拍照;

(七)基金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基金会承办方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合格的基金会秘书处提请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设置执行机构及人员任用,执行机构主要成员一般基金会、主要捐赠方或申请承办方选派。

 执行机构涉及登记备案事项及成员变更的,应召开执行机构内部会议,向基金会提交变更登记及以下变更材料:

(一)变更登记表;

(二)内部会议纪要及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三)公益项目/专项基金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基金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执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终止申请,并报基金会理事会,向社会发布公告

(一)承办协议到期没有续签的;

(二)无法按照基金会《章程》及本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章 日常工作、监督及管理

十一 执行机构职能:

(一)执行机构是基金会职能在本地域本行业延伸,在不同地域、行业内开展公益项目、专项基金设立、筹款募捐、企业科技金融服务及其他基金会业务范围所涵盖的工作,具体的业务授权以协议约定为准;

执行机构应在基金会秘书处领导下,对所设立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及其他企业科技金融服务等工作进行日常工作监督及业务指导;

依据本规定及各执行机构的业务范围,制定执行机构内部管理办法,包括工资薪金制度、财务制度、会议活动制度及其他。

(四)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 执行机构在对外开展活动、公示和宣传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例:“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组委会”】

第十 执行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任命。

第十四条 执行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得私自开设独立账户、刻制印章。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声誉和利益,积极为基金会自身建设和国家科技创新发展事业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执行机构按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在次年一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报送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经费收支情况,同时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执行机构可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在机构内设立管理部门,以更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活动,开展有益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合作。内部部门设置报请基金会秘书处批准。

第十七条 执行机构经费来源:

(一)合法捐赠收入;

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三)基金会按比例划拨的业务管理费收入;

社会及其他单位的定向资助   

十八 执行机构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基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警告限期整改、更换主要领导、更换承办方及撤销该执行机构的处理决定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违反基金会的章程及执行机构的规章制度;

(二)未按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名称而擅自在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字样对外开展宣传、推介和合作等活动的;

三)超出经审批的职能和工作任务范围开展活动,且事前未向基金会理事会请示或虽经请示但未获基金会理事会批准的;

(四)执行机构一年内不开展工作。无故不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工作或不执行基金会理事会议的。

执行机构因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被基金会更换主要领导、更换承办方及撤销的,不受承办协议的约束。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执行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单独核算,专项基金设立、捐赠、资助和开展公益项目等业务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基金会专用捐赠账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票据,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执行机构在基金会主账户下设立二级分类账,执行机构根据规模建立内部账进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机构工作经费可在基金会内设立的分类账报销,单笔2万以内的报销和支出填写支出凭证,由执行机构主任签字。单笔2万元以上的报销和支出,需要经执行机构会议决定,2/3人员以上签字,提交由执行机构主任签字的支出申请,参照基金会财务相关制度制定收支预决算表。

第二十二条 执行机构发起设立的公益项目其费用支出由基金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项目方案、捐赠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机构实行财务年审,对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者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基金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由执行机构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二十五 规定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十六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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