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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促进我国科技创新领域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为了规范管理,便于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募捐资金使用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规定并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按照基金会宗旨和章程,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科技创新发展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套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规定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捐赠额度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基金捐赠需一次性到账,总额大于或等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基金捐助款项,可与基金会秘书处协商并在捐助协议中约定捐款时间。专项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上不低于起设额度的10%。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基金会批复函(此函为基金会回函); (三) 专项基金负责人备案表; (四)专项基金负责人履职责任书; (五)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六)专项基金合作协议; (七)捐赠协议; (八)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或其他有关证明)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简历(以上材料需要本人确认签字)及发起人的情况介绍。 第五条 经秘书处审核,提交理事会批准作出成立专项基金的决定。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创始基金的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含)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其专项基金成立后可使用“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称。 第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专项基金发起方向基金会基本账户汇入专项基金设立资金,其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款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如捐赠方有要求,可颁发捐赠证书; (二)批准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三)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九条 所有捐赠人向基金会公益慈善事业、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应纳税额12%税前抵扣,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最高可以享受应纳税额30%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设立专项基金之独立基金,基金会应与独立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时限及专项基金名称; (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专项基金立项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须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益项目计划书、编制项目预算方案等文件,基金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专项基金项目的实施中,基金会及专项基金发起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规、违法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项目完成后,须提交专项《项目结项报告》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如果是大型长期性公益项目则需要按计划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及《项目中期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四条 若专项基金启动后,在每年第四季度其本金低于设立金额10%时,应由专项基金发起人补足,以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如基本金低于10%(含)、并超过半年未补足时,专项基金将自动关闭(以签发暂停通知书为准)。若在暂停期内仍无进展,该专项基金则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结果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开发表,该专项基金剩余财物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批准后转做其他公益项目使用,该专项基金自行解散并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由基金会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与披露,专项基金审计结果在基金会年审报告中公开发表。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负责人由捐赠人推荐,基金会核准组成,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公益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宗旨; (二)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报基金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四)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配合基金会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五章 管理成本 第二十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可从发起资金及年度新增捐赠额中按不高于10%比例提取管理及工作经费,用于基金会本级机构工作或其他公益项目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按不超出年度项目总支出的10%提取管理成本,用于专项基金日常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二十二条 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捐赠形式,需由捐赠方与基金会双方以合同形式确立。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须由项目负责人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计划书、编制项目预算方案等文件,由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后,财务人员方可支付,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配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基金会可根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保值增值投资,提高基金会收益。
第六章 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一年内,专项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捐赠的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自行终止; (四)专项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低于10%且时间长达一年,经通知仍不能补足的,将进行终止。 (五)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基金会可以决定终止; (六)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对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二十七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基金会与管理委员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工作人员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基金会批准后处置;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置的,由基金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企业经营中使用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2022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