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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及《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本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本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三条 基金会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二章 流动资产 第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以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五条 货币资金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管理,所有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公益项目的货币资金收入、支出、余额都必须纳入本基金会统一核算,不得有任何在本基金会以外进行循环。 第六条 财务部根据基金会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原件,项目部提供的手续完备、签字齐全的预算审批单、支出凭单、入库单以及受益人的证明材料等,办理款项支付业务。无合同(协议)的大额款项支付,财务部有权拒绝不予办理。 第七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现金收入、支出业务时,应当需认真做到: (一)不得以收入抵支出、坐支现金; (二)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壹万元),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 大额现金存入、取款业务必须两人经办,去开户银行存、取现金必须有安全措施派车接送。 (五)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 第八条 基金会已开通网上银行,下列需要用现金支付的业务可以在网上银行办理: (一)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 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三) 支付对自然人的资助; (四) 报销费用支出; (五) 需要现金结算的其它支出。 第九条 出纳人员应当将现金业务,做到日清月结,保证现金库存账、款相符,月末确保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后再结账出表。 第十条 财务部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现金盘盈、盘亏的情况时,财务部应当及时査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吿提交基金会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管理。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增利益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未经理事长、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得签发没有抬头的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务人员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且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开户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不符,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户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第十五条 基金会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包括:支付宝存款、财付通存款等金融平台的存款。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其他货币资金的月末账面余额应当与各平台金融平台的余额核对相符。 第十七条 基金会外币业务管理外汇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除按照记账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还应当要按照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外币业务发生时,应当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选用外 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计算人民币汇率。 第十九条 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汇兑损益应当于每月末结转。 第二十条 基金会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 (三)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短期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应收及预付账款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预付账款、应收款项按照单位或者个人名称设置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对预付账款、应收款项应当要及时进行清理,清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至少每月清理一次,避免造成呆账、坏账损失。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存货包括:采购的物资、委托加工的物资、接受捐赠的物资。 第二十三条 物资进库和岀库,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需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财务部应当建立物资明细账,核算各类、各批次物资入库、出库以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存货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存货中对于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情形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待摊费用的管理,是指款项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租赁费虽一次性支付但必须按月分摊。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以及暂时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必须保证原则上不能影响资助受益人以及其他公益活动支出款项的拨付。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进行投资,应当遵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重大投资活动,按照章程规定应当由理事会会议决定。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等。 (二) 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公益项目实施购置的家具、设备,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不再按年度计提折旧。但需要设“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要求达到账实相符。 (三)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所标明的金额,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账面净值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 (四)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5%。固定资产提取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要提足折旧。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清理、报废等均须办理会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清査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当首先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金额等,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报秘书处批准,由办公室凭领导的签批申请单统一购买。财务部根据领导的签批申请单以及支出凭单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本级、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公益项目实施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时,经办人应当持捐赠协议以及相关价值确认证明等有效票据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务部应当根据经办人交来的捐赠协议、相关价值证明、发票等有效票据以及办公室办理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以及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及时予以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照新旧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管理费用;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净损失计入其他费用。
第五章 其他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确认的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四十条 基金会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是基金会从委托方收到的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并不拥有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在业务活动中应当要严格区分受托代理资产与基金会和捐赠限定性收入的界限。受托代理的资产,不得能开具捐赠票据,不得列入本基金会捐赠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