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专项基金劳动、劳务合同管理办法

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项目部、专项基金劳动、劳务合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劳动、劳务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与合作方(捐赠方开展公益项目合作设立项目部、专项基金需要与项目人员订立劳动、劳务合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会劳动、劳务合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节约使用捐赠资金鼓励招募志愿者开展公益活动

(二)严格控制项目成本工资福利支出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

(三)集中用工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招用项目人员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部门必须履行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在基金会人事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劳动、劳务工作。

 

 

第二章 用工形式

第五条  各项目部、专项基金根据公益项目实施情况对合作方推荐的项目人员可以采用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作方直接派驻项目人员、招募志愿者四种用工形式。

第六条  对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并且需要担任项目部、专项基金执行主任、秘书长、财务人员的项目人员可以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小时计酬标准、日工时和周工时、支付工资方式和支付周期等内容。

第七条  公益项目需要分为阶段性实施的可以与项目人员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为经过批准的阶段性公益项目的启动时间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为阶段性公益项目的结束时间

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项目部门应当明确告知项目人员阶段性公益项目结束至下一个阶段性公益项目启动之前对项目人员不发工资福利

第八条  对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退休、内退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并将退休、内退以及实行灵活就业的证明作为合同附件。劳务合同生效、终止的时间不得超过专项基金合作协议履行的时间。

第九条  由合作方直接派驻项目人员应当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项目人员工资福利的开支渠道并且要求合作方提与该项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的证明。

第十条  招募志愿者应当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信息采集表。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公益项目合作协议时应当就劳动、劳务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宗旨、捐赠款用途与合作方共同研究募捐、资助等业务的工作量

(二)根据捐赠款可以提取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与合作方确定用工人数

(三)根据拟订的业务工作量、可以提取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用工人数确定项目人员的劳动、劳务报酬标准

(四)要求拟用项目人员填写《人员信息采集表》并提交是否离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相应证明。

第十二条 办公(法务室应对《人员信息采集表》等证明材来性审查并负责设计劳动、劳务合同式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部应当根据专项基金提取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在扣除其他行政支出费用后对项目人员工资福利标准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办公法务室应当建立劳动、劳务用工档案负责与其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联系、沟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其他报酬标准可以根据专项基金募捐收入的数额适当增加但是不得超过可提取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中的预算额度。

项目和专项基金余额不足时项目人员工资福利以及其他报酬标准必须作适当调整但是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招聘本部项目工作人员由人事领导小组决定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式样由办公法务)室拟定上报基金会驻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益项目结束时与项目人员订立的劳动、劳务合同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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