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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项目部、专项基金劳动、劳务合同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劳动、劳务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与合作方(捐赠方)开展公益项目合作,设立项目部、专项基金,需要与项目人员订立劳动、劳务合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会劳动、劳务合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节约使用捐赠资金,鼓励招募志愿者开展公益活动; (二)严格控制项目成本,工资福利支出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 (三)集中用工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招用项目人员;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部门必须履行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在基金会人事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劳动、劳务工作。
第二章 用工形式 第五条 各项目部、专项基金根据公益项目实施情况,对合作方推荐的项目人员,可以采用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作方直接派驻项目人员、招募志愿者四种用工形式。 第六条 对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并且需要担任项目部、专项基金执行主任、秘书长、财务人员的项目人员,可以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小时计酬标准、日工时和周工时、支付工资方式和支付周期等内容。 第七条 公益项目需要分为阶段性实施的,可以与项目人员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为经过批准的阶段性公益项目的启动时间;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为阶段性公益项目的结束时间。 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项目部门应当明确告知项目人员,阶段性公益项目结束至下一个阶段性公益项目启动之前,对项目人员不发放工资福利。 第八条 对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退休、内退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并将退休、内退以及实行灵活就业的证明作为合同附件。劳务合同生效、终止的时间,不得超过专项基金合作协议履行的时间。 第九条 由合作方直接派驻项目人员,应当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项目人员工资福利的开支渠道,并且要求合作方提交与该项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的证明。 第十条 招募志愿者,应当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信息采集表。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公益项目合作协议时,应当就劳动、劳务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宗旨、捐赠款用途,与合作方共同研究募捐、资助等业务的工作量; (二)根据捐赠款可以提取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与合作方确定用工人数; (三)根据拟订的业务工作量、可以提取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用工人数,确定项目人员的劳动、劳务报酬标准; (四)要求拟用项目人员填写《人员信息采集表》,并提交是否离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相应证明。 第十二条 办公(法务)室应对《人员信息采集表》等证明材来性审查,并负责设计劳动、劳务合同式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部应当根据专项基金提取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在扣除其他行政支出费用后,对项目人员工资福利标准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办公(法务)室应当建立劳动、劳务用工档案,负责与其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联系、沟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其他报酬标准,可以根据专项基金募捐收入的数额适当增加,但是,不得超过可提取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中的预算额度。 项目和专项基金余额不足时,项目人员工资福利以及其他报酬标准必须作适当调整,但是,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招聘本部项目工作人员,由人事领导小组决定,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式样由办公(法务)室拟定,上报基金会驻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益项目结束时,与项目人员订立的劳动、劳务合同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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