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制度-2.专项基金管理规定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资助科技创新领域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技术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并组织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为了规范管理便于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募捐资金使用符合基金会业务活动范围并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等基金会内部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发起方按照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指导,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科技创新发展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收支独立核算,按照捐赠方的合法意愿及专项基金业务活动范围专款专用,并遵守本规定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为200万元人民币。单笔捐赠额度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专项基金捐赠需一次性到账,总额大于或等于200万元人民币专项基金捐助款项,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款方式及时间。专项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上不低于起设额度的10%。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联系秘书处下载模板)

(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 专项基金负责人备案表

(三)专项基金负责人履职责任承诺书;

(四)专项基金内部管理办法;

(五)专项基金合作协议(选);

(六)捐赠协议;

(七)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简历(以上材料需要本人确认签字)及发起人的情况介绍。 

第五条  申请材料经秘书审核,提交理事会批准作出设立专项基金并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设立专项基金的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创始基金的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含)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其专项基金成立后可使用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称。

  专项基金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专项基金发起方向基金会户汇入协议约定的捐赠资金。专项基金开展工作,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捐赠金额等额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放弃接受票据的除外。如捐方有要求,可颁发捐赠证书;

(二批准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公示,履行信息公示公开义务

)充分尊重捐赠人的合法意愿和合理要求

(四)拒绝捐赠人要求的宣传烟草制品、赌博、涉毒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所有捐赠人向基金会公益慈善事业、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应纳税额12%税前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最高可以享受应纳税额30%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具体抵扣标准依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政策

第十条 专项基金有捐赠收入,基金会应与捐赠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数额、交付方式及专项基金名称;

(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专项基金立项

第十 专项基金的使用须由专项基金管委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专项基金资助或运作的项目计划书、编制项目预算方案等文件,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专项基金项目的实施中,基金会及专项基金发起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规违法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项目完成后,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基金会提交专项审计报告》《项目结项报告》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如果是大型长期性公益项目则需要按计划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及《项目中期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启动后在每年第四季度其余额低于设立金额10%时,应由专项基金发起人补足,以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余额低于10%(含)并超过半年未补足时,专项基金将自动关闭(以签发暂停通知书为准)。若在暂停期内仍无进展,该专项基金则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结果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示,该专项基金剩余财物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批准后转做其他公益项目使用,该专项基金自行解散并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由基金会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独立专项审计与披露专项基金审计结果在基金会年审报告中公开发

 

 管理机构

第十 专项基金设立后,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共同组成,人员经基金会备案核准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专项基金发起人可以作为专项基金长期不变的管理委员会组成成员,并为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

第十 管委会由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委员组成,原则上应为单数

第十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公益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配合基金会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专项审计

)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管理成本

十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可从发起资金及年度新增捐赠额中收取管理费,用于基金会管理工作或其他公益项目支出。

 基金会管理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取,也可由捐方另行捐赠。管理费收取比例无特殊约定的按每笔捐赠收入的10%收取,有特殊约定的,需在捐赠协议中具体约定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日常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不得高于年度专项基金业务活动总支出的10%。

 专项基金的使用,须项目负责人向专项基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计划书、编制项目预算方案等文件,由管委会主任签字,并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后财务人员方可支付,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配或挪用。

第二十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基金会可根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保值增值投资,提高基金收益。

 

 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6个月内,专项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捐赠的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自行终止;

(四)专项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低于10%且时间长达一年,经通知仍不能补足的,将进行终止

)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基金会可以决定终止;

)违反协议内容,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 管委会对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二十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工作人员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小组形成决议,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处置;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置的,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  

三十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企业经营中使用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 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三十 规定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 规定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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