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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员工管理制度,保障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与基金会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均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第三条 员工与基金会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条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 55周岁,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 担任基金会部门正职以上的女性员工,年龄达到55周岁时,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继续工作,经过人事领导小组批准,退休年龄可以放宽到60周岁。 第六条 放宽退休年龄的女性员工,与基金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过本人同意,人事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为该女性员工60周岁年龄的日期。 第七条 员工结束劳动关系后,愿意在基金会返聘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过人事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 第八条 返聘人员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返聘的工资标准一般不低于退休前一年月平均收人的50%。 第九条 在基金会连续工龄超过五年的退休人员,患有重大疾病或亡故时,应给予关心和抚慰。 第十条 本规定经理事长会议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