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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执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稳健、快速发展,且能有效地利用、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内容、推展工作领域;遵循基金会的章程及宗旨、依据基金会业务范围及特性,在全国范围内结合地域及各行业属性分别设立基金会的下属机构(办公室)和执行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基金会对所属下属机构、执行机构的管理,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会下属机构、执行机构是由基金会内部审批设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由全国各地区、各行业致力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基金会聘任方,共同组建工作团队,基金会下属机构、执行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据基金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基金会赋予的职能和任务,在本地域或本行业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下属机构、执行机构名称统一为: (一)下属机构名称: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只在重点地区设立与秘书处所属管理部门同级)。 (二)执行机构名称: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区域)工作委员会、(行业)专业委员会。 (三)公益项目名称:***公益项目组委会。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地域划分,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区域)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行业属性(不限地域),分别设立(行业)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设立职能部门负责对执行机构、公益项目、专项基金及其他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及日常工作指导。
第二章 职 能 第七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职能: (一)基金会下属机构是在秘书处设置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对执行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管理、监督。执行机构是基金会职能在本地域本行业的延伸,以利于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的目标; (二)下属机构、执行机构日常业务工作是在基金会秘书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不同地域、行业内开展执行机构、公益项目、专项基金设立、筹款募捐、企业科技金融服务及其他基金会业务范围所涵盖的工作; (三)下属机构、执行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应配合基金会秘书处对所设立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及其他企业科技金融服务等工作进行监督及业务指导服务; (四)下属机构、执行机构在地域、行业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企业科技金融服务、项目孵化、学术交流、培训与合作,提供业务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下属机构、执行机构要以基金会名义开展与政府、其他社会组织、院校和科研单位、企业等合作; (六)承办基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设 置 第八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设置,由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基金会聘请方,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执行机构的申请;(模板) (二)负责人履历表及负责人履职责任书;(模板) (三)执行机构内部管理办法;(模板) (四)受聘方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等复印件、拟任主要负责人、组成人员基本情况简历及身份证明; (五)协议(模板) (六)基金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基金会对受聘方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合格的,由基金会秘书处提请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设置执行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第十条 设置下属机构、执行机构的申请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办理有关手续,开展工作。 (一)受聘方可启动分支机构的筹备工作,确定组成人员、办公场地,筹备工作就绪后,应及时召开执行机构成立大会; (二)安排专人到基金会秘书处接受培训并负责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机构,主要领导成员由基金会任命。
第四章 业务及授权 第十二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基金会《章程》,并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其工作内容和活动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将取消授权并撤销该机构。 第十四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声誉和利益,积极为基金会自身建设和国家科技创新发展事业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例:“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任命。 第十七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按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在次年一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报送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经费收支情况,同时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所管辖的专项基金、捐赠客户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可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在其机构内设立管理机构,以更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活动,开展有益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合作。内部机构设置须报请基金会批准。 第二十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刻制印章。 第二十一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经费来源: (一)合法捐赠收入; (二)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三)基金会按比例划拨的业务管理费收入; (四)社会及其他单位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基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警告、限期整改、更换主要领导及撤销该所属机构、执行机构的处理决定;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违反基金会的章程以及所属机构、执行机构的规章制度; (二)未按“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名称而擅自在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字样对外开展宣传、推介和合作等活动的; (三)超出未经审批的职能和工作任务范围开展活动,且事前未向基金会理事会请示或虽经请示但未获基金会理事会批准的; (四)下属机构、执行机构一年内不开展工作。无故不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工作或不执行基金会理事会决议的。 第二十三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的变更、合并和撤销,须报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审核备案并对社会公告。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管理,专项基金设立、捐赠、赞助和开展活动的收入,需全部进入基金会指定帐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收据,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在基金会主账户下设立二级分类账,下属机构、执行机构可建立内部账。 第二十六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工作经费可在基金会内设立的分类账报销,也可按基金会与受聘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负责开展的公益项目其费用支出由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项目方案、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第二十八条 下属机构、执行机构实行财务年审,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基金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代表机构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2023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