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捐赠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并由基金会依法获得的用以接受捐赠时对外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基金会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管理 第四条 捐赠票据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负责,专人管理,包括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和保管。变更管理人的,原管理人须及时与新管理人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第五条 当捐赠票据余量较少时,应及时持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存根联、票据电子信息等材料办理领购手续。 第六条 捐赠票据基本联依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发票联由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作为捐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基金会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第七条 捐赠票据使用中文,按票号顺序填开,各栏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或填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捐赠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款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不得提前开具。对不符合公益目的的赠与或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赠与,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捐赠时,按照其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其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妥善保管捐赠票据,不得拆本使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携带空白捐赠票据外出。票据存根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报财政部查验后销毁。如捐赠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