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票据管理办法

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捐赠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并由基金会依法获得的用以接受捐赠时对外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基金会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管理

第四条  捐赠票据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负责,专人管理,包括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和保管。变更管理人的,原管理人须及时与新管理人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第五条  当捐赠票据余量较少时,应及时持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存根联、票据电子信息等材料办理领购手续。

第六条  捐赠票据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发票联由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作为捐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基金会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第七条  捐赠票据使用中文,按票号顺序填开,各栏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或填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捐赠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款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不得提前开具。对不符合公益目的的赠与或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赠与,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捐赠时,按照其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其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妥善保管捐赠票据,不得拆本使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携带空白捐赠票据外出。票据存根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报财政部查验后销毁。如捐赠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行业动态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微信公众号
中国社会组织
民政部慈善中国公示
邮箱:msc@zliti.cn
传真:010-6356683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北京商务会馆

           办公区8层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00

                    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15210521288
在线客服
- 捐赠咨询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公益项目合作咨询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