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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公益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为充分发挥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要素集聚、桥梁纽带、资源融通、跨界合作、辐射全国的优势,通过公益项目的设立,积极开展科技攻关、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第二条 为规范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设立、组织、管理,合理设计公益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公益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章程》等基金会内部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公益项目设立、审批的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设立公益项目应当成立公益项目组委会,组委会为公益项目的执行机构,在基金会秘书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项目的具体工作,组委会的设立、内部组织机构、成员任用应报请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备案。 第二章 公益项目立项 第五条 公益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公益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公益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 (二)公益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公益项目应具备创新性,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加快发展; (四)公益项目应具备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五)公益项目应社会效益显著,受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六)申请设立公益项目资金规模不应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非限定性捐赠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公益项目审批设立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确定公益资助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七条 申请公益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公益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具体参考立项申请书模板要求); 2. 负责人备案表及负责人履职责任承诺书; 3. 组委会机构成员名单; 4. 立项审批表。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相关专家协助,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以书面确认为准。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公益项目,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限定性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限定性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执行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特殊领域公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积极实行公益项目诚信公开及责任承诺制度,推进服务标准化,促进服务常态化,不断提升项目执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公益项目实施前,组委会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报秘书处审批。重大公益项目实施方案须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公益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组委会主任,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及协调项目相关联单位,定期向基金会秘书处反馈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并形成阶段性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公益项目实施中,基金会秘书处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益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委会要向秘书处反馈项目实施效果。重大公益项目要向理事会提交客观详尽的总结报告,理事会要进行检查验收,组织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立卷归档。一个公益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档案保管期限5年,档案保管超过5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经理事会会议决议并向民政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十七条 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2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2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 3、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的公益项目; 4、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或发起单位主动提出希望论证的公益项目; 5、持续时间超过三年的。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益项目活动周期(起止时间)、活动范围、资金预算以立项审批表为准。超出以上审批内容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九条 公益项目业务活动总支出不应低于全年其项目捐赠收入总额度的10%,其中项目组委会的行政办公支出不应高于其项目全年业务活动总支出的10%。 第二十条 基金会管理费可从公益项目的捐赠资金中直接收取,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管理费的收取比例无特殊约定的按每笔捐赠收入的10%收取,有特殊约定的,需在捐赠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五章 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公益项目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申请书和审批表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6个月内,公益项目没有募集到资金、捐赠的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自行终止; (四)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基金会可以决定终止; (五)公益项目在开展活动当中,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二条 组委会对公益项目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二十三条 拟终止的公益项目由基金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益项目终止后,在慈善中国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终止公示,公示期间及公示结束后,该公益项目工作人员不得以该公益项目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益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小组形成决议,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处置;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置的,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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