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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公益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设立、组织、管理,合理设计公益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公益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公益项目的设立、审批的决策机构,基金会公益活动管理部是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设立公益项目应当成立公益项目组委会,组委会为项目直接组织管理机构,在基金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项目具体工作,组委会的设立、内部组织机构、成员应报请理事会备案审批。 第四条 外部申请设立公益项目非限定性捐赠额应不低于30万人民币,重大公益项目非限定性捐赠额应不低于100万人民币。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益项目立项 第五条 公益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公益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公益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公益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公益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公益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五)公益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公益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规性。确定公益资助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七条 外部申请公益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公益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具体参考立项申请书模板要求)。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相关专家协助。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公益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合规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基金会自设公益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特殊领域公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积极实行公益项目品牌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促进品牌服务常态化,不断提升品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公益项目实施前,组委会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重大公益项目实施方案须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公益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组委会主任,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及协调项目相关联单位,定期向基金会公益活动管理部反馈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并形成阶段性项目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公益项目实施中,基金会公益活动管理部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益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委会要向理事会反馈项目实施效果。重大公益项目要向理事会提交客观详尽的总结报告,理事会要进行检查验收,组织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立卷归档。一个公益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档案保管期限5年,档案保管超5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经理事会会议决议并向民政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十八条 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2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2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 3、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的公益项目; 4、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或发起单位主动提出希望论证的公益项目; 5、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2022年1月8日 |